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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參與農業金庫辦理現金增資,列為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第6條第4項所定之「推動重大農業政策所需者」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2507021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信用部參與全國農業金庫(股)公司(以下稱農業金庫) 辦理現金增資,列為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第6條第4項所定之「推動重大農業政策所需者」,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旨揭辦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農會淨值扣除固定資產淨額之自有可運用資金為限;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農會淨值之30%;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認屬推動重大農業政策所需者,不受第1項及第2項之限制。
    二、農業金庫辦理現金增資有助厚植資本,以支應核心業務擴展,及獲利穩定成長,且農業金庫穩健經營攸關肩負政策性任務之持續執行及配合農業金融政策之有效推動,以服務農漁民、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達成建構完善健全之農業金融體系之目的。
    三、爰此,農會信用部參與農業金庫辦理現金增資,列為旨揭辦法第6條第4項所定之「推動重大農業政策所需者」。
  •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 副本:
    本會輔導處、本會漁業署、本會法規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