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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經辦機構辦理補貼農民參加禽流感保險部分保費之作業程序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8508488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有關貸款經辦機構輔導新申借「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下稱本貸款)」之養禽戶,於貸款存續期間應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並依說明三及四之作業程序,辦理補貼農民部分保費,請查照。
  • 說明:

    一、本會本(108)年11月22日修正發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第7條規定,並自本年11月25日生效(正本諒達)。
    有關養禽戶新申借本貸款之家禽產業經營類及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者,應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合先敘明。
    二、為建立養禽農民損害防阻觀念,強制其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以分散農民經營風險,提高農民還款能力,及增加貸款經辦機構債權保障與協助養禽戶永續經營。爰貸款經辦機構對於本貸款養禽戶參加該項保險者,應有實質支持性作為,特訂定借款人得檢具保險費收據,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部分保費補貼(該補貼經費係由貸款經辦機構自本貸款新貸案件所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經費提列15%支應)。
    三、108年下半年補貼息於109年6月30日前由全國農業金庫撥付貸款經辦機構,並提列本貸款補貼息15%,帳列「代收款項-補貼息保留款」(以後每半年撥付時亦同),該科目係於代收款項下新增之子目(初始餘額為0元)。另就補貼農民部分保費之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一)保險費收據之收費日期為109年6月30日以前且該收據已留存於貸款經辦機構者:1、貸款經辦機構應於109年7月1日起至109年8月31日前,
    至專案農貸帳務系統之「138-家禽經營及雞蛋生產保費登錄」登打相關資料。
    2、經由系統試算及列印補貼農民部分保費畫面,作為沖轉帳列「代收款項-補貼息保留款」之附件,將補貼保費金額轉入借款人帳戶。
    (二)保險費收據之收費日期為109年6月30日以前且該收據尚未留存於貸款經辦機構;或保險費收據之收費日期為109年7月1日以後者:
    1、俟借款人補正保險費收據予貸款經辦機構時,貸款承辦人請至專案農貸帳務系統之「138-家禽經營及雞蛋生產保費登錄」登打相關資料。
    2、經由系統試算及列印補貼農民部分保費畫面,作為沖轉帳列「代收款項-補貼息保留款」之附件,支付補貼借款人之保費(以現金支付或轉帳入借款人存款帳戶)。
    四、檢送「補貼息及補助保費相關分錄」之舉例說明如附件,供參。
    五、另有關專案農貸帳務系統新增保費登錄及列印補貼保費功能;與為強化本貸款貸後投保覆核機制,新增「207-未查驗/未投保案件明細表查詢/列印」功能。案關系統功能,涉實務操作面問題,請逕向全國農業金庫(Tel:02-23805186林小姐)洽詢。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畜牧處、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 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