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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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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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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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37457135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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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承作機構: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及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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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貸款對象: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但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借款人限申貸一次本優惠貸款;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後經公股銀行核貸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下稱青安貸款)者,不得申貸本優惠貸款。 |
三 | 貸款條件如下: |
四 | 搭配措施: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若其住宅購置日期符合本項優惠貸款者,得搭配使用。 |
五 | 實施期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屆時視房屋市場情形及民眾之實際需求,再行檢討,必要時得予以延長。 |
六 | 限貸審核:承作機構應將撥貸戶資料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承作機構於受理申貸時,應查詢資料檔以確認借款人無再次申貸本優惠貸款或曾經公股銀行核貸青安貸款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