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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農漁會信用部對非授信資產應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備抵跌價損失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7031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重申農漁會信用部對非授信資產應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備抵跌價損失,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6日存保風管字第1121920162號函辦理,隨文檢附來函影本1份。
    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函略以,辦理查核時發現信用部投資之次順位債券(帳列有價證券)以成本列帳,未以較低之時價(反映近1年來利率上升)辦理評價,並提列備抵跌價損失。
    三、請貴會確實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2條、農(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等規定,對非授信資產,應按資產之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相關規定,於成本高於時價時以時價為基準,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備抵跌價損失。
    四、又依上開呆帳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請貴會對各類資產之評估方法及分類標準、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政策等內容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以利信用部穩健經營。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