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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及其通知書函,應報經農業部核准或備查之規定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59011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規定,調整農漁會信用部(下稱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謹將本部規範信用部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相關規定,臚列如下(如附件1):
    (一)95年12月28日農金字第0955071088號函規定,信用部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應依金管會95年9月18日金管銀(五)字第09500386200號令訂定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辦理。
    (二)96年1月8日農授金字第0965070020號函: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本部核准。
    (三)96年10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65070730號函:委外催收通知書函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前開辦法及其他法令之虞,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本部備查。
    二、經查金管會分別於101年2月8日及112年8月25日修正旨揭辦法第12條規定(如附件2),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刪除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現行金融機構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態樣、催收通知書函等,係依銀行公會所擬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範本訂定,無須再由金融機構自行申報,修正金融機構應自行報送催收通知書函之機制。
    三、基於金融監理一致性,貴會嗣後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及其通知書函,無須報經本部核准或備查,並停止適用前開96年1月8日函及96年10月12日函。
    四、銀行公會擬具之委外催收通知書函範本,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業置於該公司網頁(首頁/農漁會業務專區/催收表單及範例/委外催收),貴會嗣後辦理委外催收作業,應使用該公會所制定之通知書函範本。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