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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審查程序及借款人資格審查,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85084805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自108年11月25日起貴會(公司)受理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 款(下稱專案農貸)案件之審查程序及借款人資格審查,請 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農(漁)會辦理專案農貸,除未達信用部主任權限範圍之「農家綜合貸款」及「農業保險貸款」外,其他案件均應循程序送請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是類案件之變更條件、展延等亦同。
    二、辦理「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農家綜合貸款」及「青年從農創業貸款」等4項貸款,對以農會正會員、漁會甲類會員或農保被保險人資格申貸者,應確實於相關會務或保險查詢系統查證其是否仍具資格,並將查證結果相關資料併存於徵信文件,以利追蹤查核。
    三、農會受理漁會甲類會員及漁會受理非該會甲類會員申辦前揭貸款,得依下列程序辦理資格查證,並將相關資料併存於徵信文件:
    (一)借款人申貸時,應同時提供下列證件佐證:
    1、漁會甲類會員證。
    2、申貸當月之「區漁會勞保薪資異動繳費清單」或向勞工保險局查調之「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資料」(投保單位名稱須為區漁會且保險證號前3碼須為030)。
    (二)撥貸後6個月內,農(漁)會須再向借款人徵提下列證件之一:
    1、撥貸後1至6個月間查調之「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資料」,比對借款人是否仍具甲類會員資格,以避免勞保異動資料報送時間落差問題。
    2、借款人會員資格所屬漁會核發之甲類會員資格證明。
    (三)前開資料屆期未補正,或資料顯示借款人不具甲類會員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農(漁)會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本會。
    (四)另全國農業金庫將於農貸帳務系統增列前開案件依限補正證明資料提示功能及未依限補正報表,系統未增修完成前,由農(漁)會自行列冊控管。
    四、本會103年1月2日農授金字第1025080649號函,自108年11月25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財團法人農業 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