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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車、個人購屋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0206050A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13年2月7日以金管銀合字第11301313321號公告修正發布,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2月7日金管銀合字第11301313325號函副本辦理,檢附前開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請督導所轄農漁會內部稽核單位(人員)就旨揭定型化契約修正之執行情形進行查核,且將查核結果於113年5月7日前函報貴府,並請貴府於113年5月31日前彙整函報本部。
  •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