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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6422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
  • 主旨:
    為協助花蓮縣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復建,請依「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辦理展延作業,並依說明三宣導周知,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及行政院113年4月3日院臺忠字第1131008991號公告辦理。
    二、為協助震災災區受災戶重建,行政院於113年4月3日依災害防救法公告花蓮縣為0403震災災區範圍,另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13條規定,本部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爰就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訂定旨揭協助措施(如附件)辦理展延作業,重點說明如下:
    (一)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支付。
    (二)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14年4月3日。
    (三)辦理程序:
    1.受災戶應檢具貸款展延申請書、受災地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但受災戶得請貸款經辦機構調查其遭受之損失,如經調查屬實者,得以貸款經辦機構所填具之調查評估表,代替受災證明文件。
    2.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展延案件,應儘速審理並逕為准駁,將結果通知借款人,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得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第2項、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第2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函報本部。
    3.本案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之申請及撥付作業事宜,貸款經辦機構應按季將核辦結果列冊(格式詳附件)報送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後送交本部備查。
    三、為使花蓮縣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即時取得協助措施資訊,請儘速將前揭協助措施刊登於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 附件:
    如說明二
  • 正本:
    花蓮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部農民輔導司、本部畜牧司、本部動物保護司、本部農糧署、本部漁業署、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本部農田水利署、花蓮縣政府、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