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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85084749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4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第六條
  1.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19A號令修正發布

    第六條

    本貸款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二、繼承人因繼承農業用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所需之資金。
    前項購置、交換耕地或繼承農業用地,其從事農業經營項目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變更條次,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7號令修正發布

    第六條

    本貸款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二、繼承人因繼承農業用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所需之資金。
    前項購置、交換耕地或繼承農業用地,其從事農業經營項目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第二項配合不予核貸項目已於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445號令修正發布

    第六條

    本貸款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二、繼承人因繼承農業用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所需之資金。
    前項購置、交換耕地或繼承農業用地,其從事農業經營項目若屬於農業政策不鼓勵經營項目者,不予核貸;不鼓勵經營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三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協助貸款事項辦法。依該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繼承人因繼承土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其繼承土地係為農業用地。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將繼承標的由耕地修正為農業用地,以符授權規定。另依法規應公告之事項,應刊登公報,爰於第二項後段增列「並刊登政府公報」等文字。
  4.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890128316號令修正發布

    第六條

    本貸款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 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二 繼承人因繼承耕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所需之資金。
    前項購置、交換或繼承之耕地,其從事農業經營項目若屬於農業政策不鼓勵經營項目者,不予核貸;不鼓勵經營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