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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85084749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4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第七條
  1.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518號令修正發布

    第七條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並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一)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總面積應達一公頃以上。但購置或交換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相毗鄰之耕地或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在此限。
    (二)購置或交換之耕地座落須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位於同一或毗鄰地段。但離島地區得不受同一或毗鄰地段之限制。
    (三)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在申請貸款前三年內有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者,就其購置之耕地面積超過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之耕地面積部分核貸之。
    二、家庭農場經營農業用地,因繼承經協議由一人繼承以從事農業經營,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
    三、農業學校畢業,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但購置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受此限。
    四、農地重劃區內之現耕農民,購置下列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一)標購抵付工程費之抵費地與零星集中耕地。
    (二)購置毗鄰之耕地。
    五、三七五租約耕地之佃農購置地主讓售之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累積達四十小時以上,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
    七、購買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三七五租約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前項第一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之專業農民,不受年齡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借款人無務農經驗者,於貸款前應取得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出具最近五年辦理有關農藥安全及生態保護之基本農業訓練累積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一、增列第一項第七款。
    二、政府自四十年起陸續推動耕地三七五減租、放領公有耕地等土地改革政策,以達耕者有其田目標。惟部分佃農囿於土地管理制度異動,原管理機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目前土地已屬該公司所有,使該等農民喪失取得放領土地之機會,致生民怨。
    三、監察院九十九年三月五日以(九九)院台內字第○九九一九○○二二五號函附調查意見,認為政府機關對於歷年處理過程難謂無處事不力之失,應積極協調處理,藉贖前愆,而紓民怨。
    四、 為使該等農民有取得賴以維生營農土地之機會,該等農民若獲農林公司同意讓售耕地,其價購土地資金如有融資需求,有必要予以協助。爰增列第一項第七款,將該等農民納入貸款對象。
  2.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445號令修正發布

    第七條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並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一)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總面積應達一公頃以上。但購置或交換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相毗鄰之耕地或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在此限。
    (二)購置或交換之耕地座落須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位於同一或毗鄰地段。但離島地區得不受同一或毗鄰地段之限制。
    (三)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在申請貸款前三年內有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者,就其購置之耕地面積超過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之耕地面積部分核貸之。
    二、家庭農場經營農業用地,因繼承經協議由一人繼承以從事農業經營,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
    三、農業學校畢業,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但購置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受此限。
    四、農地重劃區內之現耕農民,購置下列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一)標購抵付工程費之抵費地與零星集中耕地。
    (二)購置毗鄰之耕地。
    五、三七五租約耕地之佃農購置地主讓售之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累積達四十小時以上,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
    前項第一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之專業農民,不受年齡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借款人無務農經驗者,於貸款前應取得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出具最近五年辦理有關農藥安全及生態保護之基本農業訓練累積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一、配合第六條修正,相應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繼承標的規定。另序文已有「者」字,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之「者」字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3.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51號令修正發布

    第七條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並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一)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總面積應達一公頃以上,但購置或交換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相毗鄰之耕地或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在此限。
    (二)購置或交換之耕地座落須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位於同一或毗鄰地段。但離島地區得不受同一或毗鄰地段之限制。
    (三)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在申請貸款前三年內有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者,就其購置之耕地面積超過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之耕地面積部分核貸之。
    二、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因繼承經協議由一人繼承以從事農業經營,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
    三、農業學校畢業,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但購置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受此限。
    四、農地重劃區內之現耕農民,購置下列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一)標購抵付工程費之抵費地與零星集中耕地。
    (二)購置毗鄰之耕地。
    五、三七五租約耕地之佃農購置地主讓售之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累積達四十小時以上,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
    前項第一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之專業農民,不受年齡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借款人本人新取得耕地且無務農經驗者,於貸款前應取得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出具最近五年辦理有關農藥安全及生態保護之基本農業訓練累積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一條,本貸款係提供家庭農場在同一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所需購地或現金補償資金需求,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有關耕地座落規定,以符農業發展條例擴大家庭農場經營面積及便利農業經營之立法意旨。
    二、酌修第一項第三款文字,以農業學校畢業為適用前提,避免與第一款貸款對象之年齡條件限制區間重疊易生混淆。
    三、配合本會新農業運動「漂鳥計畫」及「園丁計畫」之推動,爰增列第一項第六款之貸款對象。
  4.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45080624號令修正發布

    第七條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並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一) 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總面積應達一公頃以上,但購置或交換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相毗鄰之耕地或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在此限。
    (二) 購置或交換之耕地座落須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位於同一或毗鄰鄉 (鎮、市、區) 。但離島地區得不受同一或毗鄰鄉 (鎮、市、區) 之限制。
    (三) 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在申請貸款前三年內有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者,就其購置之耕地面積超過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之耕地面積部分核貸之。
    二、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因繼承經協議由一人繼承以從事農業經營,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
    三、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農業學校畢業青年,購置耕地面積○•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但購置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受此限。
    四、農地重劃區內之現耕農民,購置下列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一) 標購抵付工程費之抵費地與零星集中耕地。
    (二) 購置毗鄰之耕地。
    五、三七五租約耕地之佃農購置地主讓售之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前項第一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有傑出表現,經縣 (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之專業農民,不受年齡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借款人本人新取得耕地且無務農經驗者,於貸款前應取得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出具最近五年辦理有關農藥安全及生態保護之基本農業訓練累積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5.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890128316號令修正發布

    第七條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並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一) 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總面積應達一•五公頃以上,但購置或交換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相毗鄰之耕地或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在此限。
    (二) 購置或交換之耕地座落,以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為限。
    (三) 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在申請貸款前三年內有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者,就其購置之耕地面積超過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之耕地面積部分核貸之。
    二 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因繼承經協議由一人繼承以從事農業經營,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
    三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農業學校畢業青年,購置耕地面積○•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但購置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受此限。
    四 農地重劃區內之現耕農民,購置下列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一) 標購抵付工程費之抵費地與零星集中耕地。
    (二) 購置毗鄰之耕地。
    五 三七五租約耕地之佃農購置地主讓售之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前項第一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有傑出表現,經縣 (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之專業農民,不受年齡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借款人本人新取得耕地且無務農經驗者,於貸款前應取得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出具最近五年辦理有關農藥安全及生態保護之基本農業訓練 累積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1.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45018167號
    發文日期:
    94年09月30日
    函令摘要: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7條第1項之毗鄰地規定疑義
  2.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45019043號
    發文日期:
    94年11月18日
    函令摘要:
    釋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7條第2款所稱現金補償
  3.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75013582號
    發文日期:
    97年08月22日
    函令摘要: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有關購買毗鄰地疑義
  4.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1015080581號
    發文日期:
    101年11月29日
    函令摘要:
    釋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所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