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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綠能設備(施)產生能源之用途及出售電力方式等疑義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6579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綠能設備(施)產生能源之用途及出 售電力方式等疑義,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下稱本要點)第4點及第17點規定略以,本貸款之用途係為購(設)置產生綠能之農業相關設備(施),如有出售電力,售電收入應由台灣電力公司撥入借款人與貸款經辦機構約定之還款帳戶,合先敘明。
    二、本貸款目的係為鼓勵農漁業者購(設)置與農業設施相結合之綠能設備(施),建立農業與綠能共生經營模式,以綠能設備(施)產生能源可供農業經營自用或出售電力,如有出售電力,亦得採用餘電躉售形式,惟出售電力之收入,應依規定由購電業者直接撥入借款人與貸款經辦機構約定之還款帳戶。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 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本部資源永續利用司、本部畜牧司、本部農糧署、本部漁業署、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 江兩縣)、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 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