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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案件依「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貸款 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申請貸款利息補貼之認定疑義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6301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有關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案件依「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貸款 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申請貸款利息補貼之認定事宜,請 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本部113年1月22日農授金字第1137420456號函檢送「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下稱本作業原則)第3點及第6點規定略以,貸款利息補貼對象為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及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案件之借款人,申請人應與本部畜牧司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相符,合先敘明。
    二、貴會(公司)受理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案件依本作業原則申請貸款利息補貼,依該貸款要點規定,畜牧類貸款之借款人得為畜牧場負責人及其配偶或子女,貴會(公司)應核對本部畜牧司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其畜牧場名稱、畜牧場登記證書證號如與名冊一致,即符合本作業原則申請對象。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 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本部畜牧司、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農金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