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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不課徵營業稅

  •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137423987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農漁會信用部(下稱信用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規定,將餘裕資金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比照財政部75年8月 21日台財稅第7559798號函規定,不課徵營業稅,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13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304583281號函副本辦理,檢附該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經查旨揭事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前於113年5月17日函詢本署意見,本署於113年5月22日函復該局略以,信用部餘裕資金無論轉存全國農業金庫或信用部,其性質、資金用途與效益並無二致,主要係辦理農業融資,配合政府推廣與執行農業政策;且信用部間轉存款利息收入如免徵營業稅,有助於挹注農漁業相關經費,推動農漁業發展,並有利於提升信用部資金流通調節功能,本署敬表支持。
  • 附件:
    如說明一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