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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0403震災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受災戶債務展延及利息補貼事宜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59455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為協助0403花蓮震災災區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受災戶減輕貸款負擔,請依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及利息補貼事宜,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及行政院113年7月16日院臺忠字第1131018307號公告辦理,檢附前開行政院公告及災區範圍影本各1份。
    二、為協助震災災區受災戶重建,行政院於113年7月16日依災害防救法公告新增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為0403花蓮震災災區範圍,並自113年4月3日生效,受災居民得依前開辦法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本部補貼。
    三、副本抄送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為協助旨揭受災戶減輕貸款負擔,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積極依據前開辦法對災區受災戶提供金融協助。
  • 附件:
    如說明一
  • 正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