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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

  • 發文機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6498B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本部業於113年7月26日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中華民 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 予以補貼,請查照。
  • 說明:
    一、檢送本部113年7月26日農金字第1137466498A號公告影本1份。
    二、除上開免息措施至114年1月31日止外,為紓解舊貸案件本金還款壓力,借款人於本次免息措施期間內,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1年以內者,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5條規定,免報本部核准,以簡化作業程序;貸款經辦機構應按季造冊併附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申請書(甲式)及案件審核表,於每季終了後1個月內函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其餘展延案件仍請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規定辦理。
    三、請儘速將相關訊息通知借款人,並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及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 附件:
    如說明一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 金、本部資訊司(請刊登網站)、本部農民輔導司、本部畜牧司、本部會計處、本部農糧署、本部漁業署、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本部農業金融署(請刊 登網站)(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