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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收受或轉存餘裕資金,僅能擇一辦理

  •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137459497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農漁會信用部(下稱信用部)收受或轉存餘裕資金,僅能擇一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農業部為活絡農金體系資金,提高運用效益,並減輕農業金庫轉存款之資金壓力,於103年12月30日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放寬信用部收受轉存款,以充分發揮農金體系資金流通之調節功能,合先敘明。
    二、信用部如同時收受及轉存餘裕資金,不符上開法規修正之意旨,且有套利之虞及存款堆花情形,影響存放比率之正確性,爰信用部餘裕資金收受或轉存業務,於同一期間僅能擇一辦理,如有違反上開情形者,應於113年9月底前自行調整改善完成。
    三、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貴公司於農漁會交流網增加檢核機制,以提醒申報之信用部注意辦理。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