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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113年9月19日修正發布「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部分規定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25580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檢送中央銀行113年9月19日修正發布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部分規定,請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部農業金融署案陳中央銀行113年9月19日台央業字第1130035581號函及第1130035582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修正規定(附件1)自113年9月20日起實施,主要修正重點如下(對照表詳如附件2):
    (一)新增規範自然人名下有房屋者之第1戶購屋貸款不得有寬限期。
    (二)自然人第2戶購屋貸款最高成數由6成降為5成,並擴大實施地區至全國。
    (三)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第3戶(含)以上購屋貸款之最高成數由4成降為3成。
    (四)餘屋貸款最高成數由4成降為3成。
    三、中央銀行相關月報表格式檔案業配合修正,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請協助各信用部辦理報表申報事宜。
  • 附件:
    如說明二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中央銀行、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