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不動產貸款,應兼顧授信風險及自住首購戶房貸需求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24895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為維護農業金融之安全與穩定,並確保無自有住宅民眾購屋資金需求,請貴會落實不動產貸款業務之風險控管,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113年8月22日台央業字第11300314702號函副本,及113年9月5日行政院第3919次會議院長提示第5項辦理(如附件)。
    二、近期因房市交易擴增,帶動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貸款年增率上升,為兼顧授信風險及自住首購戶房貸需求,請貴會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妥適配置資產負債,針對巨額或集中於土建融(購地、建築興建工程貸款)之資金需求,應自主調控貸款結構,避免資金運用過度集中,以健全業務經營。
    (二)辦理購屋貸款,對於自住首購及已承諾之貸款應優先處理,以滿足首購戶房貸需求,確保核貸戶權益。
    (三)辦理住宅貸款、房屋修繕貸款及建築貸款,除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購置住宅放款及房屋修繕放款之餘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55%,及農漁會信用部建築貸款管控措施規定,建築貸款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2倍外,應建立內部管理目標與預警機制,接近自律警示目標區時,適時採取因應措施。
    (四)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應落實貸前審核,以自住使用者為限,不得有轉租及其他不符合政策目的之行為,並向借款人充分說明未來寬限期到期後之各期還款情形,以協助其審酌自身還款能力;且積極加強貸後稽查,對未符合規定之案件,依查得之事證追回補貼利息及調整貸款條件。
  • 附件:
    如說明一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中央銀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