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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辦理不動產貸款,應兼顧授信風險及自住首購戶房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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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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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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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37424895A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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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別:
-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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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維護農業金融之安全與穩定,並確保無自有住宅民眾購屋資金需求,請貴公司落實不動產貸款業務之風險控管,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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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依據中央銀行113年8月22日台央業字第11300314702號函副本,及113年9月5日行政院第3919次會議院長提示第5項辦理(如附件)。
二、近期因房市交易擴增,帶動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貸款年增率上升,為兼顧授信風險及自住首購戶房貸需求,請貴公司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妥適配置資產負債,針對巨額或集中於土建融(購地、建築興建工程貸款)之資金需求,應自主調控貸款結構,避免資金運用過度集中,以健全業務經營。
(二)辦理購屋貸款,對於自住首購及已承諾之貸款應優先處理,以滿足首購戶房貸需求,確保核貸戶權益。
(三)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除依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30%外,並應依所訂定授信風險暨建築貸款控管準則,一般建築貸款餘額不逾總放款餘額20%,特定建築貸款餘額不逾總放款餘額5%。
(四)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應落實貸前審核,以自住使用者為限,不得有轉租及其他不符合政策目的之行為,並向借款人充分說明未來寬限期到期後之各期還款情形,以協助其審酌自身還款能力;且積極加強貸後稽查,對未符合規定之案件,依查得之事證追回補貼利息及調整貸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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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如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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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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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中央銀行(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