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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農漁會信用部應強化內部管理,杜絕利用會計作業程序舞弊

  •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137459596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為杜絕利用會計作業程序舞弊之情事發生,健全農漁會信用部經營,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邇來發生農會信用部會計人員以篡改或虛增存放行庫、應付款項等科目傳票金額,轉入第三人帳戶方式侵占公款情事,重申農漁會信用部(以下稱信用部)應恪遵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並強化內部管理事項,以符合內部牽制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杜絕舞弊案發生。
    二、請督導所轄信用部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以健全會計制度與管理:
    (一)落實執行傳票之製票、記帳、核章程序,不得流於形式。
    (二)應妥適保管會計憑證,確保傳票、單據完整性。
    (三)會計傳票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批次入帳明細表等,並於日終結帳時核對彙總傳票內容及金額正確性。
    (四)經會計轉帳之傳票,應編製轉帳序號及加註整套傳票張數,俾利後續追蹤查核管理。
    (五)同業往來調節表應確實核對存放行庫帳列餘額,且不得由存放行庫經辦人員辦理對帳及製表。
    (六)應依職務核予適當之電腦交易權限,如:會計人員不得同時持有非會計業務之交易權限,或以他人櫃員碼登打交易。
    (七)辦理須經主管核准之更正交易,核准交易主管應瞭解更正原因始得授權放行,且承辦人及核章主管應於傳票之更正交易及重新驗證處簽章。
    (八)信用部會計人員應專任辦理信用部會計業務,不得兼辦其他業務,如:出納,並應適時辦理職務輪調。
    (九)辦理會計業務之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作業,應正確詳實,不得流於形式。
    三、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貴公司依前開說明加強辦理信用部輔導業務,強化信用部內控機制,以降低作業風險,健全信用部經營。
  •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 副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