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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房屋係繼承取得及實質換屋需求者辦理購屋貸款之協處措施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25913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中央銀行對房屋係繼承取得及實質換屋需求者辦理購屋貸款之協處措施乙案,請依說明切實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部農業金融署案陳中央銀行113年10月9日台央業字第1130038325號函副本辦理。
    二、中央銀行113年9月19日以台央業字第1130035573號令修正發布「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下稱本規定),主要新增自然人名下有房屋者之第1戶購屋貸款不得有寬限期,及修正第2戶購屋貸款限制由特定地區擴大至全國,並調降各項購屋貸款之最高成數等。
    三、為免前開修正規定影響房屋係繼承取得及實質換屋需求者之財務規劃,中央銀行提供下列協處措施,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本部)111年9月14日農授金字第1115012075號函規定,列入徵授信作業檢核機制並切實辦理:
    (一)自然人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及房貸,不計入本規定之房屋數及房貸戶數,亦即自然人只有繼承取得之房屋者,新申辦之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二)自然人有房屋者,因實質換屋需求,經切結約定下列事項後,新申辦之第1戶或第2戶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1、借款人應於新申辦之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名下原有房屋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時,應對借款人取消寬限期、收回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或貸款成數差額、追收罰息及加收違約金等。
    四、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請儘速修訂農漁會信用部相關作業範本及購屋貸款作業檢核表,以利遵循。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