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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355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 主旨:
    為協助花蓮縣、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復建,請依「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辦理展延作業,並依說明三宣導周知,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及行政院113年10月23日院臺忠字第1131027334號公告辦理。
    二、為協助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復建,本部前於113年7月19日函(諒達)請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辦理展延作業。
    三、行政院於113年10月23日依災害防救法公告新增臺北市部分為0403花蓮震災災區範圍,另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13條規定,本部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鑒於本部於113年7月19日發布之旨揭措施已涵蓋臺北市,爰請依該措施協助受災戶辦理展延作業。
    四、為使花蓮縣、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即時取得協助措施資訊,請儘速將前揭協助措施刊登於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部農民輔導司、本部畜牧司、本部動物保護司、本部農糧署、本部漁業署、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本部農田水利署、花蓮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