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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疑義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14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有關貴府函請釋示瑞穗鄉柚農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核發農業天 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113年8月16日府農政字第1130161737號函。
    二、為協助受災農民順利取得復耕、復建所需資金,並利貸款經辦機構審酌其實際受災情形,儘速覈實貸放,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10日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惟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超過10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查本部於113年7月2日公告花蓮縣瑞穗鄉為辦理文旦柚113年2-3月乾旱(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公告事項已明列上開規定,並於同日函請貴府轉知瑞穗鄉公所依前開規定配合辦理,提醒農民應於規定期限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及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貸款,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
  • 正本:
    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