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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現金救助免勘作物品項,其低利貸款之受災證明書之受損率應如何填寫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24975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貴府113年7月30日113年凱米颱風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說明會議紀錄之受災證明書填寫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部農糧署113年8月27日農糧企字第1130235449A號函轉貴府113年8月8日屏府農企字第1130077073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紀錄之公所疑義「7.本次災害得一併辦理低利貸款,倘經公告免勘作物品項,其受災證明書上之受損率應如何填寫」,查為提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程序,加速救助業務之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下稱救助辦法)於111年3月14日及5月20日修正第12條規定,關於現金救助,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基層公所得依簡化措施方式辦理:免勘查或以抽樣方式勘查。次查本部113年7月26日農輔字第1130023255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五),規範現金救助案件符合本部公告災損天氣參數或縣府認定災損嚴重報經農業部核定者,經查證具有種植客觀證明文件,基層公所得免勘查。
    三、至於低利貸款之作業程序仍應由農民於規定期限內向基層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下稱受災證明書),再檢具該受災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四、公所所詢公告現金救助免勘作物品項,其低利貸款之受災證明書之受損率應如何填寫一節,依救助辦法第19條及上開公告檢附之受災證明書,申請低利貸款之受災農民,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基層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基層公所之調查員應將農作物損失情形填寫於受災證明書,故應以現場勘查為主,惟如依個案事實足以判斷其災損情形者,公所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得逕予核發受災證明書。
  • 正本:
    屏東縣政府
  • 副本:
    本部農糧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