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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發或重新開立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疑義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024614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君申請補發或重新開立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113年10月14日府農輔字第1130256853號函。
    二、查113年10月14日修正前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9條規定,農民申借低利貸款,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10日內,向相關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農民應於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三、次查○君經營牡蠣養殖,受113年凱米颱風影響造成損失,前於113年8月5日向東石鄉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該公所業於9月4日完成受災證明書之核發,爰依上開規定○君應於9月19日前持受災證明書等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本案○君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低利貸款之申請。倘○君有融資需求,可就近向農漁會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洽詢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或一般貸款。
  • 正本:
    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