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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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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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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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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3742613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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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別:
-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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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貴府113年10月16日113年山陀兒颱風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說明會議紀錄之受災證明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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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依據本部農業金融署案陳貴府113年10月16日屏府農企字第1130148566號函辦理。
二、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下稱救助辦法)第3條規定,救助係指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同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倘農民因113年凱米颱風受災,僅請領現金救助,且未向農業金融機構申請低利貸款,則此次因113年山陀兒颱風受災,可申請低利貸款。
三、查本部於113年10月9日公告新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臺東縣為辦理113年山陀兒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屏東縣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品項為救助辦法第6條附表(即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壹、農產業全品項,其中救助項目稻米僅限於幼稻-本田初期(插植秧苗或直播稻種於田間至分蘗初期),本田中後期稻米非屬公告救助項目,故不得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
四、查救助辦法第19條規定之受災證明書,係基層公所審認核發後,由受災農民持憑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低利貸款,非用於承租國有地租金減免,故受災證明書之損失程度係依據個案調查農作物損失情形而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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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