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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使用土地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應由土地使用管制機關就個案事實依法認定。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3024707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貴府為辦理山陀兒颱風林園區魚塭養殖現金及低利貸款救助作業,詢問漁民申請救助時是否應出具設施容許相關證明文件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113年10月18日高市海洋推字第11332880300號函。
    二、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救助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現金救助及補助。
    三、有關低利貸款部分,救助辦法第5條第6項規定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使用土地須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至使用土地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應由土地使用管制機關就個案事實依法認定。
    四、原高雄縣市轄區合併以來,林園地區長期存在土地從來使用之養殖聚落,貴府歷來輔導該等業者逐漸納入「養殖漁業登記證」及「臨時水利構造物」(水權)管理。本次受災養殖漁民申請救助案件,仍請貴府本主管機關權責儘速輔導及認定,俾利協助漁民早日復養。
  • 正本:
    高雄市政府
  • 副本:
    本部農業金融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