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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9條業於108年10月16日修正發布,請依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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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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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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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二字第1085074466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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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9條業於108年10月16日修正發布,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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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旨揭辦法修正為信用部辦理購置住宅放款及房屋修繕放款之餘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之55%,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購置住宅放款及房屋修繕放款係指信用部本分部提供借款戶申貸資金用於購置住宅及房屋修繕之放款。但其轉列之催收款餘額,免予計入。
(二)存款總餘額包括信用部轉存款及新臺幣存款,但不計入金融機構同業間因資金調撥及為便利相互往來而存入或代為收付之金融機構同業存款。
二、信用部應審酌其業務規模、淨值、整體資產負債結構及風險承擔能力,在法定限額內妥適研訂符合旨揭辦法控管比率規定之內部管理目標,作為自我風險控管及自律之指標,並應建立預警機制,提經理事會通過訂為內規。當比率接近自律警示目標區時,可發揮警示效果,如超逾警示指標時,應按期列管降至警示目標區範圍。
三、信用部應確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37條規定,覈實鑑估擔保品價值,並注意借款人授信金額及還款能力之相當性,加強審查借款人之還款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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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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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