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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代收款項業務,應建立符合內部牽制之作業流程

  •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140704634B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為防杜農漁會信用部(下稱信用部)辦理代收業務未及時入帳,挪用客戶款項之舞弊情事,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邇來發生信用部員工辦理代收業務未及時入帳,挪用客戶款項之情事,重申信用部辦理代收款項業務,應建立符合內部牽制之作業流程,主管人員應善盡督導、覆核責任,並加強上開業務之查核工作。
    二、請督導所轄信用部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落實代收業務作業:辦理(不)可及時掃描連動產生電子收據之代收款項,應列印二聯式代收稅款認證單或電子收據供主管核對,且該等人員亦應覈實確認入帳,始得於存查聯蓋章。
    (二)向客戶宣導確認代收款項入帳作業方式:於代收櫃檯、公告欄或其他明顯處張貼「代收各項稅費,將列印二聯式代收稅款認證單或電子收據併同收據聯交還客戶」。
    (三)每日結帳列印代收各項稅費彙計表,應確實核對帳目、現金及收執聯合計數是否相符,並送交主管核對。
    (四)落實營業中櫃員現金之查核作業:應指定人員於營業中不定期抽查櫃員現金,並設置備查簿記錄查核辦理情形。
    (五)全面檢視監視錄影畫面是否清晰,且攝錄範圍是否已完整涵蓋櫃員辦理收受現金之畫面,以符合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三、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貴公司依前開說明加強辦理信用部輔導業務,強化信用部內控機制,以降低作業風險。
    四、副本抄送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請研議強化現行資訊系統功能,如:參考金融同業現行代收款項作業,增加當事人確認代收之筆數及金額控管機制後,即連動列印電子收據及繳款單收執聯交予客戶收執,或統一製作收據交付客戶,以確認代收款項入帳之控管機制。
  •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 副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