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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農漁會信用部加強內控機制及查核工作,防杜員工竊取自動櫃員機現金及盜領客戶存款

  •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147410522B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為防杜農漁會信用部(下稱信用部)員工竊取自動櫃員機現金及盜領客戶存款之舞弊案件,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邇來發生信用部員工於非營業時間竊取自動櫃員機鈔匣現金,及擅自補發存戶存摺盜領存款之情事,重申信用部辦理業務應建立符合內部牽制之作業流程,主管人員應善盡督導及覆核責任,並加強上開業務之查核工作。
    二、請督導所轄信用部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建立員工於非營業時間進入營業廳之門禁管控機制。
    (二)自動櫃員機密碼及鑰匙應由不同人持有並妥適保管。
    (三)配置3名員工之信用部分部,其員工請假時應確實執行代理人工作,以符合分部至少配置3名員工之規定。
    (四)辦理客戶存摺遺失、汙損等補發作業應由客戶出具申請書,蓋妥印鑑並經主管核准。
    (五)主管卡及電腦操作卡、個人職章應妥適保管,勿隨意交由他人使用,離開座位時亦應收妥,避免遭他人盜用。
    (六)出納人員應善盡保管庫房現金安全之責任。
    (七)應定期寄發存款對帳單,提供存戶核對存款餘額是否相符。
    (八)應加強注意員工品德操守,員工行為異常時,主管應提高警覺並適時瞭解。
    三、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貴公司依前開說明加強辦理信用部輔導業務,強化信用部內控機制,以降低作業風險。
    四、副本抄送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請修正資訊系統功能,有關存摺登錄資料未滿頁之補(換)發交易,應由主管授權核准,以強化主管覆核作業。
  •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 副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