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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114年丹娜絲颱風造成農業災害,提供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新貸6個月利息免予計收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677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7 月 12 日
  • 主旨:
    因應114年丹娜絲颱風造成農業災害,提供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新貸6個月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請查照。
  • 說明:
    一、「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3條附表1,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以農金字第1147466744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114年7月12日施行。
    二、為減輕受災農民組織、農企業負擔及協助其復建、復耕、復養,因114年丹娜絲颱風受災申請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自撥貸日起6個月內,利息免予計收。前開免收之利息,由本部予以補貼。另免息期間,免收農信保保證手續費。
    三、請儘速將相關訊息通知借款人,並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及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