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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受114年丹娜絲颱風影響之受災農漁業者,請依說明提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協助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681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協助受114年丹娜絲颱風影響之受災農漁業者,請依說明提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協助,請查照。
  • 說明:
    一、114年丹娜絲颱風造成農業災損嚴重,為減輕受災農漁業者財務負擔並協助其復建、復耕及復養,依本部114年7月18日農金字第1147466803B號函(諒達),「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免息期間延長為1年,貸款案件送經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於免息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二、受災農漁業者之既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含上開2項貸款)如有還款困難情形,得依上開函文,檢具「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申請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期還款(包含本金寬緩、延長貸款期限或2者同時申請),延長貸款期限未逾2年者,貸款經辦機構免依規定逐案報本部核准。

    三、請貴會(公司、基金)全力提供協助,以減輕受災農漁業者還款壓力及財務負擔。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