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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受災證明書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685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檢送修正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受災證明書1份,請查照。
  • 說明:
    一、本部114年7月18日農授金字第1147466799號函(諒達)已檢送旨揭貸款受災證明書在案。
    二、為減輕受災農民組織、農企業負擔及協助其復建、復耕、復養,本次就旨揭受災證明書農產業及漁業類別增加損失情形項目,修正如附供參,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轉知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協助農業損失認定事宜,亦可至本部農業金融署網站(https://www.afna.gov.tw)查詢、下載。
    三、有關旨揭貸款規定,借款人應於農業部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15日內,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一節,請儘速將相關訊息通知借款人提出申請(受災證明書可後補),並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及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 附件:
    如說明二
  •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