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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24334
    生效日期:
  • 主旨:
    檢送修正後「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請轉知貴轄公所、工作站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本部前以114年7月22日農輔字第1140023136號令修正發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附表3「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爰予配合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

    二、修正後受災證明書適用於114年7月7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倘為前揭日期以前發生之天然災害仍使用舊表格(114年1月9日修正版)。

    三、請轉知貴轄公所、工作站依上開辦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 附件:
    114.7.24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
  • 正本:
    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副本:
    本部農民輔導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