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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然災害受損,重建時擬升級為較高強度之農業設施,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額度適用疑義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6995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農漁民原有農業設施因天然災害受損,重建時擬升級為較高強度之農業設施,如何適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額 度,說明如下,請查照。
  • 說明:
    一、「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下稱天災貸款)係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其目的為協助農民復原原有受災之設施或作物,故貸款額度係於原受災設施項目所定額度內支應,俾有明確標準可依。例如,受災設施為「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依現行天災貸款項目及額度,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900萬元/公頃。
    二、如農民擬將原受災之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改建為「結構型鋼骨溫網室」,其造價高於原受災項目之差額部分,可另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如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或以一般貸款支應。
    三、請貸款經辦機構秉持災後復建「從寬、從速、從簡」原則,配合農漁民資金需求,規劃相關貸款方案,全力協助農漁民順利取得重建資金,早日完成重建,恢復生產。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 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