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業金融機構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新增嘉義市東區全區、嘉義市西區全區)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699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為協助114年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受災戶復建,請依「農業金融機構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辦理展延作業,並依說明三宣導周知,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及行政院114年8月12日院臺忠字第1141022030號公告辦理。
    二、為協助114年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受災戶重建,本部前於114年7月30日函請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等依旨揭措施辦理展延作業。
    三、行政院於114年8月12日依災害防救法公告114年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範圍新增嘉義市東區全區及嘉義市西區全區,另依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13條規定,本部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爰修正旨揭措施災區範圍(如附件),措施重點說明如下:
    (一)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支付。
    (二)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15年7月5日。
    (三)辦理程序:
    1、受災戶應檢具貸款展延申請書、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
    2、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展延案件,應儘速審理並逕為准駁,將結果通知借款人,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得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第2項、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第2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函報本部。
    3、本案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之申請及撥付作業事宜,貸款經辦機構應按月將核辦結果列冊(格式詳附件)報送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後送交本部備查。
    四、為利災區受災戶即時取得協助措施資訊,本部農業金融署已於 官 網 設 置 「 近 期 颱 風 及 豪 雨 專 區 」 ( 網 址 :https://reurl.cc/gYQRgb),另請儘速將前揭協助措施刊登於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 附件:
    如說明三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部農民輔導司、本部畜牧司、本部動物保護 司、本部農糧署、本部漁業署、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 保持署、本部農田水利署、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 府、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 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