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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申請書及受災證明書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7097B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業於114年9月5日修正發布,部分規定涉及受理期限及農業天然 災害受災證明書,請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本部業以114年9月5日農授金字第1147467097號令修正發布旨揭貸款要點部分規定,為使借款人向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貸款經辦機構核發受災證明書及借款人向貸款經辦機構申借旨揭貸款之期限,更臻明確,並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有一致性,明定該等期限準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9條規定。
    二、另配合上開修正規定,借款人申請旨揭貸款期限延長,爰同步修正申請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備註文字,修正如附供參(適用於114年7月7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轉知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及工作站,亦可至本部農業金融署網站(https://www.afna.gov.tw)查詢、下載。
  •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 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