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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作業原則」與本部各項金融協助措施之適用,請依說明辦理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705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作業原則」與本部各項金融協助措施之適用,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本部為協助受美國提高關稅影響之農漁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減輕營運壓力並提升競爭力,提供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並於114年8月6日修正發布「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作業原則」(下稱本作業原則)。
    二、依本作業原則第9點規定,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合先敘明。
    三、近期本部為協助受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影響之農漁業者復耕復建,提供相關金融協助措施,鑑於本作業原則適用對象亦有符合上開及其他各項金融協助措施之可能性,已取得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者不得再申請其他給與性質相同之金融協助措施,反之亦然。
    四、貴機構得協助申請人評估對其較為優惠且適用之金融協助措施,惟同一時間僅得適用一種金融協助措施,不得重複申請。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本部主任秘書室、本部國際事務司、本部綜合規劃司、本部農糧署、本部漁業署、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