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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調整實質換屋自住者辦理購屋貸款之協處措施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25529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中央銀行調整實質換屋自住者辦理購屋貸款之協處措施乙案,請依說明切實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部農業金融署案陳中央銀行114年9月8日台央業字第1140034392號函副本辦理。
    二、本次主要針對實質換屋自住者新申辦第1戶或第2戶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之換屋期限協處措施,由1年延長為18個月,自113年9月20日(含)以後錄案之貸款案件均可適用。請貴會依前開規定調整切結書之換屋期限,協助支應換屋者之資金需求。
    三、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請儘速修訂農漁會信用部相關作業範本,以利遵循。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