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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七二八豪雨及楊柳颱風等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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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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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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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47467225號函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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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別:
- 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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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協助114年丹娜絲颱風、七二八豪雨及楊柳颱風等災區受災戶復建,請依「農業金融機構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七二八豪雨及楊柳颱風等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辦理展延作業,並依說明三宣導周知,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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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及行政院114年9月30日院臺工字第1141027171號公告辦理。
二、為協助災區受災戶重建,行政院於114年9月30日依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2條公告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為災區範圍(未來若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2條新增災害及災區範圍,並經行政院公告為災區者,亦將適用本次協助措施),另依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規定,既有專案農貸借款人受災者,本部得補助貸款利息,爰就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訂定旨揭措施(如附件)辦理展延作業,措施重點說明如下:
(一)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支付,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
(二)受理期間:自災害發生日起算 1 年屆止。
(三)辦理程序:
1、受災戶應檢具貸款展延申請書、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
2、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展延案件,應儘速審理並逕為准駁,將結果通知借款人,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得免依辦理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第2項、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第2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函報本部。
3、本案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之申請及撥付作業事宜,貸款經辦機構應按月將核辦結果列冊(格式詳附件)報送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後送交本部備查。
三、為利災區受災戶即時取得協助措施資訊,本部農業金融署已於 官 網 設 置 「 近 期 颱 風 及 豪 雨 專 區 」 ( 網 址 :https://reurl.cc/gYQRgb),另請儘速將前揭協助措施刊登於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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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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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部農民輔導司、本部畜牧司、本部動物保護司、本部農糧署、本部漁業署、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本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