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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提供114年樺加沙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自撥貸日起1年內免息措施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7200B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有鑑於114年樺加沙颱風造成嚴重農業災害,本部提供「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自撥貸日起1年內免息措施,請查照。
  • 說明:
    一、檢送本部114年10月9日農授金字第1147467200A號公告影本1份,另「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3條附表1,業經本部於114年10月9日以農金字第1147466996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114年9月25日施行。
    二、考量114年樺加沙颱風災損情況嚴重,為減輕受災農漁民財務負擔及協助其復建、復耕、復養,提供因114年樺加沙颱風申貸之「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下稱天災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下稱農企業災貸)案件,自撥貸日起1年內,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免息期間,免收農信保保證手續費。受災農漁業者檢附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等文件,經貸款經辦機構核貸後,即可自撥貸日起直接享有免息優惠。
    三、另為進一步協助因114年樺加沙颱風受災之農漁業者減輕財務負擔,既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含天災貸款及農企業災貸)申請延期還款有急迫性,依據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5條規定,得加速及簡化程序,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借款人應於115年9月25日前檢具「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申請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期還款(本金緩繳、延長貸款期限或2者同時申請)。
    (二)如借款人申請延長貸款期限,延長之期間未逾2年者,貸款經辦機構得免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第2項第1款及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逐案報本部核准。惟貸款經辦機構應覈實評估延期還款之必要性及展延期間之合理性等,將審查結果記載於「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審核表」。
    四、請儘速將相關訊息通知借款人,並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刊登,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 附件:
    如說明一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 之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農金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本部資訊司(請刊登網站)、本 部農民輔導司、本部畜牧司、本部會計處、本部農糧署、本部漁業署、本部林 業及自然保育署、本部農業金融署(請刊登網站)、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 訓練協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