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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收基礎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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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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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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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二字第1085043138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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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收基礎處理原則,請依說明二、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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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7月2日金管銀合字第10802721171號函辦理(來函隨文併附)。
二、請檢視貴公司及農漁會信用部帳務系統現行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相關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需調整者,應於108年9月底前完成。其中針對加速條款行使前,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計收違約金者,自108年7月1日起即不得再以大本金計收,其餘計收方式則可於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調整完畢後始依相關處理原則計收。
三、請貴公司轉知及輔導農漁會信用部依旨揭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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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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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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