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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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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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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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47467176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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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點 | 農業部為協助農(漁)民遭遇災害受損時,得以即時取得家計週轉金,特依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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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點 | 申請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之對象,指位於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二條所定災區,具有受災事實,並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 |
| 第三點 | 本貸款用途為支應農(漁)民遭遇災害受損時所需家計週轉金。 |
| 第四點 |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
| 第五點 | 借款人應檢具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貸款經辦機構出具本人之受災證明文件,併同本貸款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本貸款。 |
| 第六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 第七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就其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 第八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 第九點 | 本貸款年利率為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碼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零五。但計算結果為負數者,貸款年利率為零。 |
| 第十點 | 本貸款之期限為一年,最終貸款到期日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
| 第十二點 | 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為一次撥付。 |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寬緩期限為三個月,寬緩期滿後,本金按月平均攤還。 |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 第十五點 | 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違反切結書所定情事,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
| 第十六點 | 本貸款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五日以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
| 第十七點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受理本貸款,不受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點規定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