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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0條、第10條之1修正相關問與答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59674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檢送「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0條、第10條之1修正相關問與答」,請查照。
  • 說明:
    一、鑑於信用部如同時收受及轉存餘裕資金,不符旨揭辦法去化餘裕資金之意旨,恐排擠真正有資金需求之信用部收受轉存款,復為反映本國銀行與信用部最新財務情形,鼓勵經營尚屬健全且有意收受轉存款之信用部提升經營體質,適度提高農金體系資金之運用效率,於114年10月21日發布修正旨揭辦法第10條、第10條之1。
    二、旨揭辦法修正相關問與答如附件供參,亦可至本部農業金融署網站(https://www.afna.gov.tw)/法規專區/農業金融法規(含解釋彙編)查詢下載。
    三、請全國農業金庫配合修正各項作業範本及增加申報農漁會交流網之檢核機制。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