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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款用以償還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案件作業程序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26893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有關政府補助款用以償還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案件作業程序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規定,貸款核貸金額包含補助款者,該補助項目與貸款用途重複部分,其補助款應用以償還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二、政府為避免重複補助,於相關補助計畫或規定,訂有性質相同之補助,應擇一適用之規定,各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應依前開意旨辦理。
    三、為利補貼資源具公平性,建立補助款入帳貸款約定還款帳戶機制,作業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專案農貸時,應填具補助款入帳帳戶申請暨授權書,向所興建農業設施所在地及戶籍所在地之補助款執行單位(農漁會推廣部)查詢並確認是否有申請補助款,經查詢蓋章之申請暨授權書,並寄送至貸款經辦機構(農業金庫或農漁會信用部)留存。
    (二)倘經查詢有申請補助款之借款人,貸款經辦機構非補助款執行單位時,應向補助款執行單位(農漁會推廣部)申請於補助款入帳後,扣除匯費之餘款匯入借款人與貸款經辦機構約定之還款帳戶。
    四、檢附補助款入帳帳戶申請暨授權書範本,請依上開程序配合辦理。
  • 附件:
    如說明四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本部農糧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