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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農民紓困貸款之貸款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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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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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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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47467500B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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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本部業於114年12月19日公告「115年農民紓困貸款之貸款對象」,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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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檢送本部114年12月19日農授金字第1147467500A號公告影本1份。
二、「115年農民紓困貸款」(下稱本貸款)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12月22日至115年1月20日止,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總額度上限為5億元。為使農漁民於115年2月14日農曆年節前獲得紓困貸款資金,貸款經辦機構受理申請案件,應儘速審理、准駁,將結果通知借款人,並請於115年2月5日前完成審核,於115年2月12日前完成撥款程序。
三、本部114年10月9日修正發布農民紓困貸款要點,貸款對象新增其他經本部公告者,及貸款期限由1年修正為2年。為嘉惠更多有需求之農漁民,本貸款對象除原定農會會員及漁會甲類會員外,另經本部公告新增之貸款對象為:
(一)取得114年1月1日至115年1月20日核發之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農漁民。
(二)申請本貸款時,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農民紓困貸款除外)尚有餘額之農漁民。
四、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114年11月4日修正發布農民紓困貸款保證作業要點,為減輕農漁民負擔,保證手續費減半計收。
五、為使農漁民即時取得「農民紓困貸款」資訊,請儘速將前揭申請資訊刊登於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 相 關 資 料 , 並 可 至 本 部 農 業 金 融 署 網 站(https://www.afna.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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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如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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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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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本部農業金融署(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