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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受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影響之受災農民復耕復建,本部放寬申請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 款相關事項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57466017B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為協助受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影響之受災農民復耕復建,本 部放寬申請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相關事項,請查照。
  • 說明:
    一、檢送本部115年1月30日農授金字第1157466017A號公告影本1份。
    二、依據「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下稱馬太鞍溪特別條例)第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3條附表規定,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下稱天災貸款)貸款項目、額度、期限、寬緩期限、申請期限、受理期限、受災證明書受理程序與核發單位,經本部公告者,得不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限制,合先敘明。
    三、為協助本次受災農民復建、降低未來災損風險,並減輕政府重複救助之財政負擔,基於救助從速、從簡原則,針對符合馬太鞍溪特別條例第2條所定災害及災區範圍,提供下列措施:
    (一)針對已依限申請現金救助之農民,經公所或工作站確認其因同一災害,得核發受災證明書;或得由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及鳳榮地區農會就個案覈實認定後,逕予查填受災證明書。另受理期限延長至115年3月31日止。
    (二)溫網室、絲瓜、洋香瓜等項目之受災農民,且已取得相關項目之受災證明書者,得於115年5月31日前依公告事項所定之項目、額度及期限,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天災貸款;已申請相關貸款者,如需變更契約,亦得於同一期限內辦理。各農漁會信用部(下稱信用部)辦理契約變更時,如有作業疑義,請逕洽全國農業金庫。
    四、請儘速將相關資訊轉知案關公所或工作站、信用部依公告事項辦理,併請轉知信用部,將相關訊息通知借款人,並刊登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 附件:
    如說明一
  • 正本:
    花蓮縣政府、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花蓮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 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 區資訊中心、本部資訊司(請刊登網站)、本部農民輔導司、本部農糧署、中華 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