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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辦理114年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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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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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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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57466025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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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別:
- 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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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協助114年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區受災戶復建,請依「農業金融機構辦理114年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辦理展延作業,並依說明三宣導周知,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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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依據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下稱重建辦法)、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行政院114年12月8日院臺工字第1141035159號公告及114年11 月28日院臺工字第1141034044號公告辦理。
二、行政院於114年11月28日及114年12月8日依特別條例第2條公告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萬榮鄉及壽豐鄉2棟受災房屋所在地為災區範圍(未來若上開災害,依特別條例第2條經行政院公告為災區者,亦將適用本次協助措施),另依重建辦法規定,既有專案農貸借款人受災者,本部得補助貸款利息,爰就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訂定旨揭措施(如附件),措施重點說明如下:
(一)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支付,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
(二)受理期間:至115年9月21日止。
(三)辦理程序:
1、受災戶應檢具貸款展延申請書、受災地區直轄市、縣 (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
2、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展延案件,應儘速審理並逕為准駁,將結果通知借款人,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得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第2項、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第2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21條之1第2項規定函報本部。
3、本案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之申請及撥付作業事宜,貸款經辦機構應按月將核辦結果列冊(格式詳附件)報送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後送交本部備查。
三、為利災區受災戶即時取得協助措施資訊,本部農業金融署已於官網設置「 近期颱風及豪雨專區」( 網址 : https://reurl.cc/gYQRgb),另請儘速將前揭協助措施刊登於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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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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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部農民輔導司、本部畜牧司、本部動物保護司、本部農糧署、本部漁業署、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本部農田水利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