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利用AML系統建置自建名單,執行客戶姓名檢核及風險評估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85042092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 主旨:
    關於貴會利用「農業金庫暨農漁會信用部洗錢防制資訊系統」(AML系統)建置自建名單,以執行客戶姓名檢核及風險評估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7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083350997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本會107年7月5日農授金字第1075043036A號函(諒達)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及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0條規定,旨揭自建名單應考量貴會經營型態及當地政治派系關係,將具有政治影響力之政治性職務人士予以建檔。
    三、全國農業金庫業依法務部106年6月26日發布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納入AML系統,並將於108年5月9日統一建置縣市議員名單;其餘於當地有政治影響力人士,如選舉產生之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或地方主管機關之一級單位或機關首長,或其他具有影響力之人,仍請貴會以風險基礎評估予以確認建檔,評估方式得參考法務部上開認定標準。
    四、AML系統資料庫及貴會自建名單資料庫建立後,進行即時或批次黑名單掃描,如檢核結果顯示客戶與資料庫名單對象相似度超過模糊比對門檻,應參考全國農業金庫所訂「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程序範本(108年4月)」,就客戶姓名相似度、生日、國籍或額外資訊等判斷客戶是否確為名單對象,如為名單對象,則進行通報(制裁名單),或將調查結果納入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流程(如政治人物、婉拒交易客戶、負面新聞人物等)。
    五、辦理風險評估作業,應考量上開黑名單檢核結果,如為黑名單人物,應執行風險評分調整或風險註記(feedback)或調整客戶風險評級,以有別於一般客戶之低風險;若調整為高風險客戶者,則執行加強審查作業(EDD)。
    六、上開經貴會適度調整為高風險客戶者,請於2個營業日後檢核帳務系統及AML系統之客戶評級是否一致為「高風險」,以避免註記(feedback)未完成情形發生,影響嗣後對高風險客戶之評估或控管,併檢送常見金融檢查缺失供參(附件)。
    七、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關於AML系統之客戶風險分數調整及增加風險註記流程,請貴公司加強輔導農漁會確實依規定辦理。
  • 附件:
    如說明六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