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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及問與答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57459527B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09 月 29 日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檢送修正「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問與答,並請配合辦理既有承貸案件延長利息補貼及貸後管理作業,請查照。
  • 說明:
    一、本部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下稱農安貸款)申辦日期至115年9月30日止,相關利息補貼措施,基於公平性原則,經獲行政院同意農安貸款屆期前已承貸案件之利息補貼比照財政部修正後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2.0,調整延長利息補貼期間為6年。
    二、請持續落實貸後管理,另倘經貴機構發現借款人疑似違反貸款用途之情形,貴機構得先以書面通知,並自通知日起14天後停止利息補貼。俟借款人檢具相關佐證文件,並經審查確實符合自住使用規定者,得恢復利息補貼。
    三、相關貸款資訊亦可至本部農業金融署網站「農業版青安貸款專區」(https://www.afna.gov.tw/list.php?theme=web_structure&subtheme=4707)查詢下載;另請刊登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網路群組、臉書或網站上,協助宣導旨揭貸款相關資訊。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均含附件)